大同大學志生紀念館場地租借及使用辦法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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一、宗旨 |
大同大學志生紀念館(以下簡稱本館)為維護校園內重要歷史建築並
有效運用館內開放空間,提供各界辦理藝術美學及生活教育等活動,
促進相關領域之學術發展,特訂定「大同大學志生紀念館場地借用辦
法」。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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二、使用資格 |
1.大同師生:以本校行政單位、教學單位及學生社團為名義提出使
用申請。
2.校外團體:於國內立案之法人或非法人團體〈包括公司、學校、
機關、機構及向各級政府登記之合法社團等〉。
3.個人:年滿二十歲且具有行為能力之中華民國國民。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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三、開放租借之場地 |
1.一樓大廳(亞當史密斯廳)
2.一樓和室(起居室、茶室與迴廊)
3.二樓雙間
4.一樓後半(分為六個小空間)
5.後院草地(包括半圓形舞台)
各區空間配置與面積可參照 表單下載附件一【大同大學志生紀念館空
間配置圖】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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四、活動類型 |
1.講座型活動:講座、工作坊、演奏會、讀書會等室內活動
2.展覽型活動:繪畫、攝影、工藝、影音、複合媒材等靜態展覽
3.戶外型活動:市集、表演、茶會、園遊會等室外活動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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五、使用時間 |
1.講座型活動:
週一至週日,分為三個時段
早上8:00-12:00、下午13:00-17:00、晚上18:00-22:00
2.展覽型活動:
週二至週日,上午10:00至下午18:00(週一休館)
3.戶外型活動:
週一至週日,分為兩個時段
早上8:00-12:00、下午13:00-17:00
如需跨時段使用,中餐一小時區間列為「輔助時段」。
基於人力及安全考量,未在上述所訂之使用時間,需與本館行政人
員討論並獲許可。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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六、收費標準 |
1.參照附件二【大同大學志生紀念館場地收費標準表】
2.優惠:
A.本校行政單位、教學單位及學生社團,主辦校內活動或承辦
校外活動之需,借用本館場地,得不收費。
B.本校行政單位、教學單位及學生社團,若為該活動之協辦單
位,場地租借費用以八折計收。
C.學生團體與公益團體申請租借本館場地,場地租借費用以八
折計收。
D.展覽型活動連續租借日期超過10天(不含休館日),場地租
借費用以八折計收;連續租借日期超過20天(不含休館日)
,場地租借費用以七折計收。
E.以上優惠符合一項即可辦理(各項優惠不加乘)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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七、申請方式 |
1.預約場勘:送交申請文件前,先行與館方行政人員接洽場勘事宜
(電話:02- 2182-2928#6835,電郵:jhpeng@gm.ttu.edu.tw)
事先了解空間狀況及檔期安排,進一步討論活動辦理之可行性。
2.送交申請文件:
A.時間:
講座型活動:請於活動辦理日之20天前送交
展覽型活動:3月至8月份展覽,請於上一年12月1日前送交
9月至翌年2月份展覽,請於6月1日前送交
戶外型活動:請於活動辦理日之30天前送交
B.送交文件:
a.大同大學志生紀念館場地租申請表【附件三】
b.租借費用總金額逾20,000元之活動,需另付活動說明書
或展覽企畫書
C.送件方式:
電子信箱:jhpeng@gm.ttu.edu.tw
傳真電話:02-2585-3848
收件地址:台北市10452中山區中山北路三段40號
(大同大學志生紀念館)
請於郵件主旨或信封正面註明「志生紀念館場地租借申請」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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八、審核流程 |
1.講座型及戶外型活動:由本館行政人員審核活動內容,審核標準
依申請時間先後、活動性質與內容、安全性為審核之考量,並於
收件後7日內通知審核結果。
2.展覽型活動:由本館邀集相關主管及師長審核展覽內容,審核標
準依申請時間先後、展覽性質與內容、安全性為審核之考量,並
於收件後15日內通知審核結果。
3.租借費用總金額逾20,000元之活動,使用單位活動辦理之一個月
前先行繳交保證金10,000元。(保證金將於活動辦理後歸還)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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九、繳費與退款 |
1.場地租借費用小於10,000元,可於活動辦理當日以現金支付。
2.場地租借費用超過10,000元,需於活動辦理之兩週前以匯款方式
繳費。
3.使用場地時如有增加費用,使用單位需於當日活動結束後以現金
支付。
4.以匯款方式繳交之場地租借費或保證金,需於匯款後,將收據證
明以拍照或傳真方式通知本館,以便知會校內相關單位。
5.保證金之歸還或場地租借費之退款,可於收到本館通知後,派員
至學校領現;亦可選擇以匯款方式歸還費用(非華南帳戶者,另
扣匯款手續費用)。
6.如於活動辦理期間造成場地損害,相關維護修復經費將從保證金
中扣除。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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十、取消、變更及退費 |
1.使用單位如因故需取消活動、變更辦理日期或更改使用場地,須
於原擬使用日期之兩週前主動告知本館。若在本館既定檔期內,
無適合之舉辦日期可作替換,該活動僅能照原計畫辦理或逕行取
消。
2.若因不可抗力之因素(如天災、人禍、戰爭、群眾事件等)而無
法如期辦理活動,可與本館協調將活動延後辦理(變更日期之活
動需於半年內辦理完畢)。
3.使用單位獲知審核通過後,不可自行更換活動主題與內容,亦不
可私自將場地使用資格轉讓給其他單位。
4.若於活動辦理日之15天前取消活動,全額退還已繳交之場地租借
費及保證金;於8至14天前取消活動,退還已繳交之場地租借費
50%及保證金50%;若於活動辦理日當天及1至7天前取消活動,
恕不退還已繳交之場地租借費及保證金。
5.因使用單位變更日期或取消活動而產生之票務、聯繫、公告等後
續相關事宜,需由使用單位自行負責。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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十一、使用規定 |
1.本館所提供的桌椅、展櫃、掛勾、軌道燈等設備,由使用單位自
行搬運及懸掛。付費使用本館場地可免費使用之器材設備請參考
附件四【大同大學志生紀念館設備表】
2.因活動需求而使用之大型設備及佈置物,應先取得本館行政人員
同意方得搬入館內。於館內安裝任何電器,或因活動規模需使用
發電機,亦需獲得許可後才能使用。
3.佈置場地時,需愛惜建築本體及館內物品,各項佈置物之固定方
式需事先告知並經許可(禁止膠帶、雙面膠、釘子等有破壞性之
佈置方式)。
4.不得使用高危險性器具(如瓦斯、炮竹、電鋸等),如因此發生
事故或毀損館內物品,使用單位應負一切損害賠償責任。
5.辦理活動內容如有餐飲行為,需先行告知本館行政人員,並由使
用單位自行善後。
6.使用單位於每日活動結束與交還場地時,應確認整體環境回復乾
淨整齊。借用之器材設備放回原位前,需由館方人員確認數量與
使用情形。
7.各項不再使用的看板、佈置物及活動產生的垃圾需自行處理。
8.於學校上課時段使用後院草地之活動,應留意音樂播放與人聲擴
音之音量,避免影響鄰近大樓內的教學品質。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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十二、注意事項 |
1.展覽品之安全維護相關保險事宜,使用單位應自行謹慎評估投保
2.場地租借費用逾20,000元之活動,需於辦理日一週前與本館行政
人員召開協調會議。
3.本館因校園活動執行紀錄之需求,於活動期間派員紀錄攝影部分
活動內容,並於相關報告內合理使用。
4.使用單位如違反本辦法之規定事項,經行政人員告知後仍無法改
進者,本館有權立即取消該單位之場地使用資格,如有繳交保證
金概不退回,且一年內不再同意該單位使用本館空間。
5.使用單位於各項活動宣傳物上標註之辦理地點請標示全名「大同
大學志生紀念館」
6.本辦法如有未盡事宜,本館保有隨時修訂之權利。 |